110年度重建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