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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建簡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鄭鳳美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原告與被告侑梓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1,7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