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19號
原 告 鄭鳳美
訴訟
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原告與
被告侑梓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1,7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