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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建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24號 原   告 楊國豐即高全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盈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5,55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