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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建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佳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江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9,642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