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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建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 原   告 堯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強 被   告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訴訟代理人 鍾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8,000元,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