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
原 告 堯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強
被 告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訴訟代理人 鍾素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未繳納全部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