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建簡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50號 原   告 堯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強 被   告 美吉生電化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訴訟代理人 鍾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未繳納全部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