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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唐肇澧 相  對  人 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