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唐肇澧
相 對 人 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楊武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
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
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
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
許。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