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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救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救字第7號 抗 告 人 唐肇澧 代 理 人 陳曉燕       唐銘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 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