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駱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貴珍
原告與
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應補正如
下事項:
(一)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46,924 元,應繳
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45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另應具狀說明本件係請求給付貨款,或是請求給付票
款。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