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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24號 原   告 駱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貴珍 原告與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票款事件,應補正如 下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46,924 元,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45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原告另應具狀說明本件係請求給付貨款,或是請求給付票    款。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