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簡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仁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高力熱處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固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
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