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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佑嘉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誼宏 
被 上訴 人  梁閔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於上訴狀未據載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11年5月9日收受該裁定,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