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41號
原 告 曹芝嫻
曹存儉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韓世祺
律師
朱書瑩律師
被 告 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存勤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李彥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三五號
繼承回
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重家
繼訴字第35號繼承回復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