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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0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041號 原   告 曹芝嫻       曹存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朱書瑩律師 被   告 永森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存勤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李珮禎律師       李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三五號繼承回 復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 年度重家 繼訴字第35號繼承回復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而該事件仍在審理中尚未終結,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