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26號
原 告 劉震宇
原告與
被告宏旻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