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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慶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娜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   告 劉坅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台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約定:「. . . ,如有爭議時,. . . 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