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91號
原 告 慶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麗娜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被 告 劉坅灌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牌照,依
兩造間所簽訂之台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約定:「.
. . ,如有爭議時,. . . 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法院。」,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