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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192號 原   告 富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隆海 原告與被告謝明良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