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力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靜慧
被
上訴人 賴金花
被 上訴人 賴正浩
被 上訴人 許靜芬
被 上訴人 許正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9,0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