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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276號 原   告 台灣恆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叁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台灣 恆豪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泰欣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以補正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法定代 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亦應隨時予以調查 ,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亦不能因當事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 補正(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參照)。復按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 並未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亦未記載被告 泰欣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是原 告起訴狀之記載顯不合程式,且於起訴時之法定代理權顯有 欠缺,於法自有未合,是本院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3 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