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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3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 原   告 禮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玉梅 被   告 張豐吉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4,1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