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42號
原 告 艾美幸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㨗甯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育哲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