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50號
原 告 東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建均
原 告 吳金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侃倫、汽車RBJ-7970承租人○○○、和雲行動
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iRent公司)、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