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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陸光新城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韋國聲 訴訟代理人 劉文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1月5日110年度重簡字第1471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程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若本件上訴 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如上訴人 並全部上訴,則請自行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