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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502號 原   告 陳善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銘義、永暉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99,0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