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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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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04號 原   告 大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原告與被告呈翰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6,8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