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創思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鄒美淑
訴訟代理人 江性安
被 告 麗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娥
訴訟代理人 張俊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