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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66號 原   告 創思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美淑 訴訟代理人 江性安 被   告 麗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娥 訴訟代理人 張俊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