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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78號 原   告  柯正忠 被   告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仁 被   告  鄭淑珍 被   告  鄭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 0,000元,應徵裁判費55,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4,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