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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 訴訟代理人 蔡盛裕       林后元       黃毓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北城電工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3,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