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標福
訴訟代理人 蔡盛裕
林后元
黃毓茹
被 告 北城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谷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11月3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8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
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