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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標福 訴訟代理人 蔡盛裕       林后元       黃毓茹 被   告 北城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谷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複 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11月3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 月8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 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