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陳福祥
被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