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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1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9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被   告 陳福祥 被   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7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