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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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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12號 原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一、原告與被告陳中昱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本件請求所據之新北市   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契約之清晰影本到院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