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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2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073號 原   告 烏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鴻程 訴訟代理人 曹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文雄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 業小客車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1 枚,應以原告因被告交付上開 車牌及行車執照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使用前開車牌之行政管理 費,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200元( 計算式:行政管理費1,200 元 /月×契約存續期間36月),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