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重簡字第2238號
原 告 劉韋彤
被 告 信心天使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被告公司在本件所涉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之帳戶雖登記通訊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
惟經送達以查無此人退回,是尚
難認係屬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是仍應以其向
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