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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56號 原   告 振昌機車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小娟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陳裕文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8,630 元, 應繳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