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原 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高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
律師
洪志勳律師
吳采軒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5,641,416 元,應繳
裁判費1,012,505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2,0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