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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原   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洪志勳律師       吳采軒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5,641,416 元,應繳裁判費1,012,505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2,0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