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原 告 柏林系統廚具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碧鳳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
被 告 宋致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訴外人約舍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負
責人,於民國109 年4 月間,以該公司為臺北市○○區○○
路○○○ 巷○ 號3 樓之裝潢設計案,由被告向原告原告訂購廚
具及系統櫃共計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約定訂金為80
,000元,尾款160,000 元則待貨物送達現場,點收組裝完畢
後即須給付,原告並已依約交付所有貨物,
詎被告未依約給
付尾款,
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
迭經
催討無效,
爰依
兩造間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之事實,
業據提出報價單及現場照片各3 件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之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原告聲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
,
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
繕本),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