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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致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林系統廚具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 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