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致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林系統廚具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其敗
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