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丰采造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琬琪
被
上訴人 郭心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