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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22號 原   告 子雲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45,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