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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玉錡       盛發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籃上哲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6,2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