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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15號 原   告 禾祥彬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禾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61,794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0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