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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單立平 
被      告  李秀悌(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景全(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景富(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

            楊惠茹(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楊春田抗辯支票係訴外人林煌雄所偽造,對林煌雄所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部分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認於上開刑事偵查及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茲因上開刑事偵查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續緝字第5、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