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6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657號 原   告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後德 訴訟代理人 劉曉夢       呂佳蕙 被   告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 下稱系爭支票),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63,175 元, 屆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竟遭退票經追索無效。為此,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2 紙為證。被告雖對本院110 年度司促字第3449號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然未附任何理由,且本件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 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第144 條、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票款,及按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各自如附表所示 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 ┌─┬──────┬───────┬──────┬────┬───────┬─────┐ │編│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提示日 │票據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 ├─┼──────┼───────┼──────┼────┼───────┼─────┤ │1 │東貝光電科技│109年12月16日 │93,662元 │華南商業│109年12月23日 │JE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銀行二重│ │ │ │ │ │ │ │分行 │ │ │ ├─┼──────┼───────┼──────┼────┼───────┼─────┤ │2 │同上 │110年1月16日 │69,513元 │同上 │110年1月22日 │JE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