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6號
原 告 世紀商旅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方素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正金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316 萬6,467 元(5,500 萬元+1,816 萬6,467 元=7,316 萬
6,4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5,8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