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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80號
原      告  楊佩潔  
被      告  李秀悌(即楊春田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被      告  楊景全(即楊春田之繼承人)   

            楊景富(即楊春田之繼承人)

            楊惠茹(即楊春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春田(已死亡,由被告李秀悌等4人承受訴訟抗辯系爭支票係訴外人林煌雄所偽造,並已對林煌雄提出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之刑事告訴,現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續字第310號案件偵查中,而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為免證據重複調查、訴訟程序之浪費,認於上開刑事偵查及訴訟程序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新北檢刑事偵查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調偵續緝字第5號、第6號不起訴處分並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查卷認定無誤,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