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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38號 原   告 永震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寶盛企業有限公司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寶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建龍業於起訴 前之民國109 年12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 按,足見原告以業已死亡之陳建龍為被告寶盛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於法自有未合,且經本院職權調取寶盛公司變更登記 表查知該公司並無其他董事存在,而寶盛公司為法人,乃屬 無訴訟能力之人,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爰 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被告寶盛公司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