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號
抗 告 人 唐肇澧
訴訟
代理人 唐銘胃
陳曉燕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
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