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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號 抗 告 人 唐肇澧 訴訟代理人 唐銘胃       陳曉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天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