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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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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01號 原   告 寶生休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文 被   告 星光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繹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