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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簡字第86號 原   告 筌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德福 訴訟代理人 林松柏       許谷隆 被   告 黃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0 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原為原告之員工,自民國106 年4 月起 到職,於新北市○○區○○街○○巷○ 號之中誠立體停車場擔 任管理員,詎被告於109 年4 月及5 月間竟挪用原告公司應 收款項計新臺幣(下同)227,700 元,嗣原告察覺上情後, 兩造於109 年5 月22日進行協商,被告承諾於109 年5 月29 日先償還原告60,000元,其餘尾款再以每月薪資分期償還15 ,000元,如未依約履行,原告得依法提出告訴,嗣後被告雖 曾於自109 年4 月份薪資扣款薪資4,758 元,6 月5 日以現 金給付60,000元,及自6 月份至9 月份薪資各扣款15,000元 以為還款外,竟於同年9 月、10月間又侵占原告公司應收款 項共計195,688 元,經以10月份薪資26,510元扣款清償後, 被告尚積欠原告公司257,120 元未清償,被告並因離職而未 再依其承諾自應領薪資扣款清償予原告,爰依據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7,12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簽名之切結書及欠款明細等件 為證,被告則於相當期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