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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88號 原   告 林鑫 被   告 大川磐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恒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臺中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