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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80號 原   告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睿 被   告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3,95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