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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0 年度重簡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980號 原   告 木詩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睿 被   告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 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 110 年7 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